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的作用,杜绝或减少因火灾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处)单位对所管辖楼宇和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管理和使用责任。
第四条 各系、处级单位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与维护,并指导安全值班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处级单位根据划定的消防责任区域管辖范围,负责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各系、处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所辖楼宇(或楼层)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值班人员岗位职责等,并上墙明示。
第七条 消防设施包括室内消火栓及控制系统、给水系统、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施、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设施等;灭火器材包括各种类型灭火器具、消防桶、消防钩、灭火毯等。
第八条 消防报警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选用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能熟练掌握本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九条 保卫处消防科负责全院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监督检查,并按设施、器材的运转和使用周期安排维修及更换。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新建楼宇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后的交接工作,并将消防设施建设图纸一份交保卫处备用,另一份和保修期前的使用情况一并向管理单位交接,交接手续由后勤处和管理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三章 消防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监视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种报警信号,准确操作各类消防设备。
第十二条 每班值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值班人员情况进行统筹调整,或采用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手段,把报警系统与监控室统一配制连接,实施控制。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技能。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会客聊天、打私人电话。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系统严禁非持证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系统值班人员遇有火情报警时,应立即携带通讯工具和消防器材迅速到达报警点核实确认报警情况。如发生误报火情,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如确有火灾发生,应立即向消防报警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七条 遇有火灾,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和校保卫处报告火情,如火情较大,无法自行扑灭的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组织扑救、发出报警和广播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消防报警控制室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系统功能试验、电检测、探测器清洗等工作,确保设备系统运行状况良好(进行系统检测、检修或探测器清洗时,应告知受监控单位采取临时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新安装的探测器投入运行满三年应全部清洗一遍,以后满二年应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防火卷帘门窗等设施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自检;功能和动作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自检。
第二十一条 未经院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拆卸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设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消防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灭火器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系、处级单位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系、处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将配备灭火器的位置和类别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购买。灭火器确定摆放位置后,系、处级单位安全员要防止腐蚀、潮湿、过冷、过热对灭火器材的损害,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搬动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系、处级单位安全员要将灭火器材类别、使用数量、摆放位置、维修年限以及各单位管理人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同时依据维修期限及时向保卫处报修、更换。
第五章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档案建设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后勤处应提供供水管路和电源线路以及消防设施建筑基础的有关图纸,并作为建筑防火验收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档案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时间、设计图纸、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及其各阶段检查报告、消防部门建筑审批文本、日常维护管理记录(包括系统日运行登记、日检查登记及月(季)检查登记)等。
第三十二条 灭火器材档案内容包括:灭火器材配制时间、数量、种类;分布图;日常巡检、月检、年检、维修、报废、更换等情况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