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实验室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掌握消防“四懂四会”。
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运输和管理,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含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五、使用和采购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须经批准,要严格领用手续,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使用剩余部分要及时归还仓库,并妥善处理好废物。
六、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存放和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和高压容器,严禁违章操作。
七、要确保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移动电器设备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维修;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热设备等。必须经常对实验室的电器设备、线路进行安全监测、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要保证所用的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十、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实验室要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上墙悬挂明显处。
十一、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实验室负责人许可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器材设备的直接责任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实验中要爱护公物,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及他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元件。凡损坏、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等,均应查清原因,由负责人照价赔偿。
十二、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
十三、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十四、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仪器设备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十五、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十六、严禁将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
各实验室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经常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确保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