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治安秩序管理,保障教学、生活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教委和天津市教委颁布的有关文件制定的。

第三条  凡扰乱学院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安全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各单位领导都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管理范围。认真贯彻“领导负责、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落实“四防”措施(即防火、防盗、防特大事故、防治安灾害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七条  建立领导负责制。院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具体分管,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学院的治安形势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逐级建立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学院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明确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治安、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员。不断提高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院职能部门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一、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承担管理责任,贯彻国家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法规,结合学院的情况制定有关制度、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措施,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院内治安秩序;指导学院内各级安全保卫人员和义务巡逻队、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和训练;行使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授予的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权力;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工作。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大学生参与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协助组建与治安管理相关的各类队伍。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院秩序,积极做好对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教务处、重点实验室:负责对重要教学设备和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管、运输、使用、领取、销毁等规章制度;要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重要设备、物品的安全。

四、财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不能送交银行的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取送现金应两人以上;存放现金的房屋门窗要牢固,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文秘、档案、机要部门:对机密文件、重要档案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追查处理。

六、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院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内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四章  学院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院治安管理

一、学院的监控室由保卫处人员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建立民警值班室,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校卫队在学院内昼夜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隐患和发生的问题。

三、保卫处应根据学院治安动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学院治安秩序。

四、保卫处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门卫管理

一、学院内人员进入院内,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刷卡或登记进出;学院外人员进入院内应出示有效证件或保卫处签发的有关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要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二、骑自行车出入院门时,应主动下车,在规定的线路上推行。

三、携带或运送教学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学院,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私人物品凭个人证件和保卫处证明在门岗登记。

四、学院各系(单位)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先通知保卫处校卫队。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严禁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流氓活动。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衣着不雅、行为不俭。

四、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

五、禁止学生在校内从事一切经营创收活动。

六、严禁在景观湖钓鱼、游泳、滑冰。

七、严禁在学院内出租、出售、制作、传播淫秽录象、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严禁赌博。

九、学院外的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准随意穿行校园、滞留学院内。

十、严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十一、晚二十三点后,严禁喧哗哄闹,摔砸酒瓶或吹拉弹唱等影响师生员工休息的现象。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二、财务室、图书馆、计算机房、化工实验楼、实验室、大学生会馆、食堂、学生宿舍楼、网络中心等部位,是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防范之重点,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针对重点要害部位(单位)的管理制度,制定出本单位的防范措施,配备防范设施,设立安全检查员,要经常检查电源、火源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还要向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

三、财会室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必须在保险柜内存放,保险柜有专人负责,钥匙随身携带。对不能存入银行的现金要有专人看管;财务处应具备合格的“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严格支票管理,按规定存放、使用支票;取送款要使用机动车辆,并做到二人以上,大宗现金要有保卫人员押车,中途不准停车办事。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管理

一、各单位组织大型娱乐、庆祝活动,应于举办前两天向保卫处报告,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二、大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主办单位明确活动的责任人和安全员,制定活动安全方案,保证防范措施到位,并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维持秩序,必要时保卫处派出人员维护秩序。

三、重要外宾、贵宾、重要首长来访,保卫处应就有关保卫工作向院领导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按排,制定大型活动治安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教学楼、 办公楼管理

一、教学楼、办公楼的值班人员要坚持按时开门、锁门制度,每晚锁门前要认真清楼;夜间值班员要加强楼内巡查。

二、任何人不得在楼内房间留宿。确需在楼内住宿的应报主管单位领导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三、非经约定,收购废品、推销商品、送货、打工等人员不得进入楼内。自楼内搬运或携带设备、仪器、大件物品外出,须持物品所属单位有效证明或经有关负责人同意。

四、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学生必须在熄灯前返回宿舍;禁止各种扰乱宿舍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不准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

三、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七条  经营商户管理

一、凡在学院内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所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守法经营。

二、学院内经营商户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经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学院内摆摊设点。

四、所有商户需向其主管部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

一、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要确保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经常对实验室的电器设备、线路进行安全监测、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和管理,要严格领用手续,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第十九条  食堂安全管理

一、 食堂的工作区域、仓库,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二、 严格库房管理,注意财产保护;

三、 下班后关好门窗,拉闸断电,方可离开;

四、 加强对制水车间的安全管理;

五、 落实值班制度,实行责任管理。

六、 安全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院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学院外的人员则主要是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没收的物品包括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等。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本人无力承担或赔偿的,由相关义务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适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指按照应受处罚的程度高一格执行,但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部位,积极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制止偷盗学院财产或其它犯罪行为的,由学院给予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积极抓获犯罪分子,预防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使学院和教职工、师生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各类纠纷、案件、事故不断发生的部门,学院视情况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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