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或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独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有权要求各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其中应当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 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师和学生委员通过推荐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要对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复查结论要对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相关职能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