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 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 (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 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管理、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服务、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教育、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 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 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 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 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 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 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 在学校、专业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
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 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 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 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 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 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 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 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 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 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 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 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 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 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 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 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废止。其他 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 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 下简称考生)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 考试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 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 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 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 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 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 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 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 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 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 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 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 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 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 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
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 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 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 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 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 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 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 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 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 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 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 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 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 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
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 给他人的;
(五)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 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 者积分差错的;
(七)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 评卷的;
(八)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 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 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 件的;
(四)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 (含电子档案) 的;
(五)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 料的;
(八)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 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 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 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 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 丢失、损毁、 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 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 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 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 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 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 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 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 为的,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 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 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 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 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 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 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 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 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14〕3 号) 有关要求, 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 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 评价的支撑能力。
3. 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 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 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 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 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 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 6 组、初中为 3 组、高中为 3 组。 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 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 及身体素质类中的 50 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
120 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
100 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 100 分的加分 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 20 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 1 分钟跳绳, 加分幅度为 20 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 上和 1000 米跑,女生 1 分钟仰卧起坐和 800 米跑,各指标加分 幅度均为 10 分。
7.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
:90.0 分及以上为优秀 , 80.0 ~89.9 分为良好,60.0 ~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以下为不 及格。
8.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登记卡》 (附表 1 ~6 ) 。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 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 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 和进行评定。
9.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
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 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 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 《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 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 行《标准》 ,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 表》 (附表 7) ,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 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 成绩需注明免测。
11. 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 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 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 管理系统” 。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 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
单项指标
|
权重 (%)
|
小学一年级至 大学四年级
|
体重指数 ( BMI )
|
15
|
肺活量
|
15
|
小学一、二年级
|
50 米跑
|
20
|
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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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 分钟跳绳
|
20
|
小学三、四年级
|
50 米跑
|
20
|
坐位体前屈
|
20
|
1 分钟跳绳
|
20
|
1 分钟仰卧起坐
|
10
|
小学五、六年级
|
50 米跑
|
20
|
坐位体前屈
|
10
|
1 分钟跳绳
|
10
|
1 分钟仰卧起坐
|
20
|
50 米 ×8 往返跑
|
10
|
初中、高中、 大学各年级
|
50 米跑
|
20
|
坐位体前屈
|
10
|
立定跳远
|
10
|
引体向上 (男) /1 分钟仰卧起坐 (女)
|
10
|
1000 米跑 (男 ) /800 米跑 (女 )
|
20
|
注:体重指数 ( BMI ) =体重 (千克 ) /身高 2 (米 2 ) 。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 思主义指导地位,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 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 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爱国 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和实践,积极践 行“实事求是、果毅力行”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
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管理、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服务、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教育、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高职升本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 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经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 仁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 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二级及以上医 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 请假未准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 理入学手续 (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录取电子档案照片等身份信息证 明材料。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材料不齐全 者,暂缓办理入学手续;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参军入伍或工作实践等原因不能按时入 学的,须由本人向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或部队、工作实践单位开出的诊断证明、入 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表》或工作实践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暂不予以注册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新生自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 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
校学生待遇。新生最多可保留入学资格两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 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 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于下学年开学 前两个月将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病愈诊断证明、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复印件等) 上交学校招生办公室。经学校审查批准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 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或征兵部门等非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按规定 办理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说明及合法 性证明材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市教委审批。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按取得学籍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新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参照《天津仁爱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籍。复查中发 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
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费标准 和学校收费办法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 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 各项教学活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
(一) 注册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工 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 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病假须凭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 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 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 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三) 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交学费, 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四) 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 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基础学制为四年制 (建筑学专业五年制) ,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学年,五 年制为四至七学年。专升本科教育学制为两年,学习年限为二到 三年。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可再延长三至五年。学生应
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 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 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均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本科生提前毕业 和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 (或保留入学资格) 的时间均计 入在校学习年限 (创新创业和服兵役除外) 。
第十七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 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原取得学籍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 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 主辅修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确学有余力,在 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 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 的管理按《皇冠428428娱乐娱城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 《皇冠428428娱乐娱城辅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类别分为:
(一) 必修课;
(二) 选修课 (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
(三) 集中实践环节 (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论文) 、 实习、军事训练等) ;
第二十二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 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 仁爱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 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 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 (或考核) ,该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项 教育教学环节,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 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 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视情节轻重,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 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由体 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 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因生理原因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 由体育部安排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 业前必须修完。
第二十七条 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申请自学取得学 分按《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或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本人创新创业档案。具体 办法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可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申请辅修 学校其他专业课程。允许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开放式网络 课程 (MOOC) 的学习,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经学校审核同 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 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 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和过程 性考核成绩予以评定。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 时成绩可按 25%~50%计入总评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 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 资格,成绩以零分计算。该课程不得补考,须随重修班重修。
(一) 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二) 一学期内抽查考勤三次无故不到者;
(三)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一条 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需按学校 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 重做 (重修)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 注 “补考”或 “重修”字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 先持校医室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经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随下一学 期补考进行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该课程 成绩以零分记,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不得补考, 须随重修班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 试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 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 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考试工作暂 行规定》执行。对违纪、作弊行为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仁爱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纳入学生素质 教育 (拓展) 学分,评定内容以《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及日常 表现积分等形式进行。
学校以建立诚信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在学生素质教育 (拓展) 学分中做扣 分处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依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考试工作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的课程成绩、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 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退学学生成绩档案保留时限为退学之 日起两年。学生退学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考入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审核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与百分制的 关系: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75-77
|
2.7
|
60-63
|
1.0
|
85-89
|
3.7
|
72-74
|
2.3
|
60 以下
|
0
|
82-84
|
3.3
|
68-71
|
2.0
|
|
|
78-81
|
3.0
|
64-67
|
1.5
|
|
|
第三十七条 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
(一) 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
(二)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五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 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 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 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因病或其他原因 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 病假须有校医室证明。请假三天以内 (含三天) 由学院办公室审 核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者,由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请假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超过两周的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 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 续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
第四十三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以内者 (含 10 学时) ,由学 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 11 至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 21 至 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一学期累计旷课 31 至 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一学期累计旷课 41 至 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或一学年累计旷课 8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旷课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皇冠428428娱乐娱城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二级及以 上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 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 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转入 相关专业学习。
(六) 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 在休学 (保留学籍) 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 试读生或受记过以上 (含记过) 处分的;
(三) 已转过专业的;
(四) 艺术类专业学生或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五) 由外校转入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六) 三年级以上 (含三年级) 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 原因,必须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转出、转入学院主 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 主管校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
转专业其他规定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八条 被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完成学业,无 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学习或者不适应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天津市内高校间转学须提出本人签 名的书面申请 (不满 18 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转学学生需提供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和拟转入学校 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市内转学或其他荣誉 称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学校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评选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进行公示。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生学业优异或在其 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及奖学金。
第九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校相关纪律、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具体行为认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序参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设置处分期。受处分的期间
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留校察看,十 二个月。处分到期按《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
第九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需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参照《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仁爱学院校发 ﹝2022〕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 合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 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学生是党员、团员的,行政处分与组织处理同 步进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 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三) 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申请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的资 格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 解除程序按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办理。
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学生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 限的,处分期限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之日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 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 被处分时未满十八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 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 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四) 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条 民事责任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 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 任。
(二)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
(三) 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 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 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党的领导、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 处分:
(一) 故意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 过失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二) 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惩罚的, 给予相应处分:
(一)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有非法占有、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
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盗窃他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 予记过处分;
(三)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给 予相应处分:
(一) 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发表不当言论, 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 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 陷害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和利益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三)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威胁他人 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 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 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五) 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 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传播非法信 息,散布非法言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八)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 患 ,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酿成火险事故的,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十二)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非因病遵医嘱而自行吸食精神类药品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 给予相应处分:
(一) 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 设施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
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 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建筑、树木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在网络使用方面有以下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 处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 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 人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 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三) 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非法侵入或攻击 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编造、复制、查阅和传播虚 假信息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有害信息,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 其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行政机关 不予行政处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相应处分:
(一) 宿舍内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 器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变频插座的,给予记过处 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五) 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他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一) 宿舍内存放国家管制器具的;
(二) 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经教育不改的;
(三) 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擅自留宿他人,经劝阻不改的;
(四) 宿舍楼关门后进出楼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五) 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扰乱宿舍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 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 的;
(七) 违反宿舍内禁止吸烟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 在宿舍内酗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 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代写论 文、剽窃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一)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离校的;
(二) 未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出入校门,翻越护 栏出入学校,强闯校门的,利用虚假信息出入校门的;
(三) 在出入校门报备、审批过程中填报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 包庇、协助其他人员以非正常手续进出校园或从事其 他危害公共秩序的;
(五) 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或其他传染 病症状,瞒报、漏报、谎报的;
(六) 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瞒报健康信息或行程信息 的;
(七) 通过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 言或者不实信息,泄露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一) 在校期间未履行离津报批手续私自离津的;
(二) 从外地返津不履行手续、不如实告知辅导员返津返校的;
(三) 未经审批在校园内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的或组织跨 校聚集性活动的;
(四) 在隔离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或擅自离开隔离区的。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性质和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加重处分:
(一) 不听从学校管理人员等劝阻,执意违纪的;
(二)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 就某一行为多次违纪的;
(四) 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五) 违纪行为给学校和其他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审查, 提出对学生的处分意见或建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 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报院学生处备 案;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学生处,由 学生处处务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由教务 处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
进行:
(一) 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 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三) 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 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
(四) 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生所在 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按 规定做出处理或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 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 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 所在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 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 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 予以支持。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 学生本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
(二) 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 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生所在学院上报的处 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核查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
(二) 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生所在学 院上报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重 新研究作出处分建议;对于审查合格的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 籍处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
(三) 校长办公会对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进行讨 论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四)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处分决 定书,经授权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作出处分决定;
(五)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处分决定 书,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 发文。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 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 限;解除处分的时间和依据;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作出处分决 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一份装入违纪学 生本人的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告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 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 分期。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错误,无 新的违纪行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考察,提出 解除留校察看建议。根据处分的事实,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 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 经授权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发文。
处分期限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 处分。解除处分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 论认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建议,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 参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 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参照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及 时调整为对应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天津 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仁爱学院校发 [2021] 76 号) 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仁爱学院校发 [2021] 159 号) 同时废止。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 处理委员会) 是独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 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办公室主 任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 1 人,教师代 表 2 人,学生代表 3 人组成。
第六条 教师代表由学院教代会负责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 生会主席 1 人和其他学生组织、社团推荐 2 人兼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 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 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办公室设在 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方可开会:
(一) 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委 员到会;
(二) 到会委员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委员会中教师代 表和学生代表的五分之三。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 席的,经本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审议书面材料的方式 进行复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过程的;
(二) 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处理的;
(三) 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 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 下列程序:
(一) 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 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 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 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 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或涉及侵权行为的机构代表陈 述 ,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 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 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当 直接递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专业、 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 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 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 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 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 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申 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诉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前,可
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 诉的申请后,应当终止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正确的,或不存在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维持原决定;认为作出 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 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 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专业、 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 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五) 复查结论;
(六) 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拒 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 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 规和上位文件抵触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天津 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 (以下简称“学位”) 授予工作 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 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 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规范;
(二) 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
(三) 审批学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 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学 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 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学 或者研究人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 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 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
(四) 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 制作学位证书;
(六) 整理学位档案;
(七) 发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的学位证书;
(八) 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 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 设计 (论文) 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 确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 业设计 (论文) 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三) 做出修改毕业设计 (论文) 重新答辩的决定;
(四) 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 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院长 (主任) 和
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主席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委员兼任。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 凡学校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 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
(二) 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三) 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 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
第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 可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学分,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的,可补授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 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 求的;
(二) 在校期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重修学分>35 学分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 位的。
第十六条 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暂不授予学位:
(一) 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到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二)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暂不授予学 位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 (二) 项的原因不能授予学位,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 位:
(一) 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或 录取到国外高校攻读硕士学位的;
(二) 在学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 科竞赛,获得优秀成绩的 (学科竞赛的种类及获奖级别由各专业 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即将毕业的学生每年五月初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二) 各学院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 项之规定对毕业生 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提出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建议名单;
(三)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结果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办公 室,由其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提交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 决定;
(五)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学校学位办公室将 结果书面通知各学院;
(六) 学校学位办公室制作学位证书并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和学位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 提交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一经查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取消申请者的学位,对 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 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定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的,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申诉 处理暂行办法》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在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学生对复查决定
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 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校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入学注册学生开始执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试读管理规定
试读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各类违 纪而达到退学条件,允许学生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 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根据其学 习情况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试读。 试读期限为一学期。
2.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选课规定在学院教务管理老师 的指导下选课,每学期可选择课程的学分最多不超过 20 学分。
3. 试读期满,一学期所获学分不足所选学分 80%的,继续 做退学处理。
4.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试读两次。再次达到退学条件, 继续做退学处理。
5.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否则做退学处理。
6. 从办理试读手续开始,凡受到警告以上 (含警告) 处分
者,即取消其试读资格,做退学处理。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校“实事求是、果毅力行”的校训和“正 心、勤学、求实、奋进”的校风,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教 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 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检验人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 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 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 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 与评价以及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 的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按学校规 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 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长领导下,组 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据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认真落实考试任务,抓 好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一) 主管教学工作校长召集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考试工 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
(二) 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要求,研究落实
考试任务;
(三) 各教学单位召开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教 师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动员、考试资 格审查、考试方式、试卷命题、主监考职责和考务纪律、试卷评 阅、成绩评定等。
(四) 各学院组织学生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考试 纪律和文明行为的规范教育。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培养自律、诚信、遵纪守法的品行和作风。
第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领导要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考试 工作;各学院、教学部领导也要深入到本单位考场,督促和检查 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依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安排。课程考试时间 一般为 90 分钟。
第九条 各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 学院考表,并在考试院系统中进行安排,报教务处汇总审定。一 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除公共课与基础课外,不进入考期的其 他考试课程,经各学院确定后报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条 考试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确定。一经确定,不得 擅自更改。考场安排以满足单人双列隔位就座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主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由教务处 协调安排。
(一) 每一个考场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一般情况每 30 人配 备一名监考教师;
(二) 主、监考教师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承担主、监考任 务的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负责并通过学院办公室向主、 监考教师发出监考通知单,明确主、监考任务。
(三) 考试期间,各学院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和处理 考试中的各类问题。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学校倡导考试方法改革。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 卷、口试、大作业和撰写综合报告或小论文等形式。除采取闭卷 笔试的形式外,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来 确定考试方式,并提出《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期末考试改革申请报告》, 经学院院长 (主任) 或课程负责人审定,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 作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图表等认真仔细审核,不得有任何错误。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漏题,要求试题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 严禁出现与往年试题内容雷同现象。
(四) 命题小组最迟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主管教学负责 人或课程负责人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 审定和签字程序,并至少在考试前一周将密封试题交承印单位印
刷。承印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刷质量和时间。
(五) 加强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任何人 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试题泄露,要迅速采取 相应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 ≥60 分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综合期末 考试成绩和过程性考核成绩予以评定。平时成绩可按 25%~50% 记入总成绩。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 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任课教师要将经审查的学生考 试资格报告于考试前一周送交开课单位。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由开课单位负责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重修、缓考、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评 定与管理办法,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工
作,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同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两名以上教师授课 的,评阅试卷时可以采用流水作业方式。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 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不得然使428428娱乐娱城馓岱旨臃帧W酆掀定 和总成绩要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试 卷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 定和网上录入工作,并将学生原始成绩单、试卷分析、标准答案 和评分标准交到开课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开课单位办公室保存,严格管理, 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评阅后的试卷不
发给学生本人,由开课单位登记封存。存期三年。
第二十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网页查询本人成绩。学生对 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学院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助理 持经批准的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办公室办理试卷查询手续。超过 规定期限,不受理试卷查询。
第二十一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阅、核分或成绩录入 有误需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绩更改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试卷和原 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由开课单位教务老师到教务处办理成绩 更正。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教务处和各学院及 有关单位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考 试分析工作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利改进教 学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主、监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参加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全体教 师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监 考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 监考工作。全体主、监考教师不仅要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还要认 真履行职责,要团结协作,以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主考教师对考场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要积极 主动协助主考教师做好考场的各项组织管理和监考工作。主、监 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主、监考职责包括:
(一) 主、监考教师要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统一佩戴 “主考证”或 “监考证”于考试开始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严 格按照考场座次表指定位置指导学生就座。
(二) 考试开始前,主考教师应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 卷页数、题目数量等考试信息写在黑板上,尤其要写明不准带手 机进考场或参加考试的提示。
(三) 考试开始前,主、监考教师须认真核对可以参加考试 的学生人数和名单。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主 考教师向学生申明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等有关注意事项,并认真 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学生将考试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他物 品放在指定位置上,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将桌内和桌面清理干净。
(四) 主、监考教师要依据学生有效考试证件上的姓名、学 号、照片等信息核对和清点学生人数。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并登记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 当场清点试卷。
(五) 主、监考教师只回答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 考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宣布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项,保 持考场肃静。
(六) 主、监考教师要认真维持好考试结束前的考场纪律。 考试结束,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并清点试 卷份数,经与主考教师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主考 教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七) 主、监考教师要严格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 况 。对于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入场,取消考试资 格。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 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考 试作弊的要没收作弊物证。
(八) 主、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 秩序。在考试时要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不得在 考场吸烟,不得阅读书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或做与监考无关
的事情,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答案。
(九) 主、监考教师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考试结 束后,将其交给考场巡视人员。主、监考教师要妥善处理考场内
的突发事件,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
(十) 主、监考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出现 漏题或试卷丢失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专门巡视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 行巡视和检查,并将反馈情况以“考情通报”形式及时通报全校。
第二十六条 考场巡视人员要统一佩戴“巡考证”,按时到
岗,认真检查主、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情况,及时 准确记录并反馈考试工作的动态信息。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参加考试工作的积极性,不断 完善考试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序进行。 学校制订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试管理机制。
(一)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考试工作的主监考教 师、巡视人员,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二) 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以及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主 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视情况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教学事故认定和 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考试纪律。
(一) 学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 考场座次表指定位置单人单行隔位就座。入座后将有效考试证件 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无有效考试证件不准参加考试。考试开始 后,迟到 15 分钟 (含 15 分钟) 以上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开始 30 分钟,才准予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不准
交卷离场等待考试结束统一收卷。
(二) 学生要主动配合清场。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 其他物品一律放在主、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上;考试期间未经主、 监考教师检查和允许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 学生应在考试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如遇到试题字迹 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主、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 题内容有关的问题。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主、监 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 稿纸在考试结束后一律收回,学生不准带出考场。
(四) 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未经主、监考 教师允许一律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 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五)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 答卷。凡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 未按指定座位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
(二) 未按主、监考教师要求及时进行清场或有关物品未放 在指定位置的;
(三) 考试中东张西望、左顾右盼,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四) 未经允许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的;
(五)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 上述第二十九条之然使428428娱乐娱城恢中形奘涌谕肪妫环从 管理或重犯的;
(二) 至发卷时仍未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物品放在指定 位置的;
(三) 未经主、监考教师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 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五)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等 资料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 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记:
(一) 桌面、桌内和座位周围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有关的书 包、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
(二) 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 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
(三) 在桌面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四) 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考试信息 的;
(五) 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的,强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 的;
(六) 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的,他人强取自己试卷、答 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报告的;
(七) 相互传递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和纸条的;
(八) 携带手机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将手机关机放到指定位 置的。
(九)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携带 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信、
电子设备的;
(十) 任何方式、任何时间建立或加入 QQ 群、微信群等,
考试过程中该群被用于传送答案的。
(十一) 利用上厕所或假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 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二) 采取抄袭、剽窃等方式完成结课作业或课程论文的; (十三)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 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团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考试作 弊情况,或在网络课程学习和考试中有不诚信行为的,经调查核 实,依据情节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主、监考教师 的当场认定为准。主、监考教师应将学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 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附书面说明材 料 (需主、监考教师签字确认) ,同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 对考试作弊的要没收作弊物证,由主、监考教师将作弊物证和书 面说明材料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教务处。
考场巡视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主、监考 教师说明情况,由主、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 《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 面说明材料 (连同物证) 报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对以上记录和反映的违纪、作弊的情况,经调 查核实后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作弊学生的调查情况和 处理意见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记过以上处分
建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照《天津仁爱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后勤部门要在考期前检查维修教室的灯 光和桌椅,做好全校教室的卫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学楼 在考期内要延长教室开放时间。要保证用餐时间,提高饭菜质量, 确保食品卫生,使学生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复习和考试。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校医室对患病的学生要认真检查,精 心治疗。对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要指定专人开具病假证明并 从严掌握。同时,安排好值班医生,随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2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在线考试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在线考试管理,规范在线考试各环节要求,确 保学校疫情常态化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结合在线考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线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 本办法所指在线考试,是指因教学需要或疫情防控要 求利用在线平台进行、考生使用电脑和手机进行在线答题的考试 形式。在线考试采取双机位硬件要求,两个机位相关平台全程录 制考试过程。
(二) 只有因课程教学需要或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返校参 加线下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在线考试。
(三) 在线考试的命题组卷应严格按照学校试卷命题规范 和要求执行。
(四) 课程结束后由课程教学团队或任课教师进行试卷命 题,在考试时按照在线考试要求向学生发送试题,学生在空白答 题纸上作答。考试结束后将答卷纸按要求拍照发送给教师即为完 成考试。
(五)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每门课程的在线考试预案,主考教 师负责组织考前设备调试。
(六) 考试相关的电子材料需留存完整,以书面或电子材料 形式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归档。保存时间与纸质试卷材料相同。
二、在线考试考场规则
(一) 学生须于考前准备好相关设备参加在线考试。无法满 足要求者暂不参加考试,可申请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二) 学生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具体要求,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在线考场,准备好学生证或身份证备查。迟到 15 分钟 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
(三) 学生须选择安静、独立、光线充足、稳定网络场所作 为考试地点。
(四) 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前须签订《天津仁爱学 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五)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试终了应立即停止 答题。
(六) 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要求学生停 止作答,并在《皇冠428428娱乐娱城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认真填写违纪 情况。
(七) 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按照缓考办理流程办理。 学生因突发设备、 电力、 网络等故障无法正常考试,终止考试。
三、在线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考试界面出现其他人或出现其他与考试相关声音;
2. 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故意遮挡摄像头的;
3. 考试界面中出现任何书籍、资料等物品 (开卷考试除外) ;
4. 佩戴耳机的;
5. 考试过程中任夯使428428娱乐娱城桓龌坏粝叱 30 秒的;
6. 其他应当视为本场考试违纪的行为。
(二)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 伪造资料、身份信息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 非考生本人登录考试平台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3. 切换、离开考试界面,开启分屏或悬浮框,经多次提醒 仍不改正的;
4. 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存储资料,查看
电子影像资料,或翻阅书籍、文件、纸质资料的(开卷考试除外); 5. 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设备等,使
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6. 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7.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8. 发现考生有疑似违纪、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 员根据已录制的考场视频进行判断,其结果属于违纪、作弊的;
9. 组织团伙作弊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10. 其他应当视为本场考试作弊行为的。
天津仁爱学院 2022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 15 分钟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方 可交卷退场。为保证收卷时的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不 再允许学生提前交卷。
二、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 铅笔、橡皮、三角板和计算器等。考试中未经允许不得互相借用 文具和计算器等。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一律放在窗台上或讲台 前等指定位置,不得放在桌椅上;不准携带通讯工具 (如移动电 话、平板电脑等) 。
三、学生进入考场,要按指定座位单人单行隔位整齐就座。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座的,主、监考教师有权 将其清出考场。学生入座后要将有效考试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以备查对。考试中间一律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学生应服从主、监 考教师的安排,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四、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离 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六、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
笔,将试卷扣在桌面上,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主、监考教师核 对无误后,得到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题、答卷纸、答题卡不准 带出考场,违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据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 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室证明向学 院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旷考课程随下一年级正常教学班重
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八、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间不准交头接耳或 偷看他人试卷;不得利用交卷时机互对答案;对有意告诉他人答 案,故意让人抄袭试卷者按作弊论处。一旦发现作弊者,立即取 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关于加强学生重修
课程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加强教学管理,同时为保证 重修课程的教学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 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修范围
所选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 考后仍不及格的一律实行重修。
二、重修次数和形式
凡补考不合格者,均有一到两次重修机会,具体要求见下文。
1. 公共必修课 (或学科基础课)
两次重修均采取单开重修班形式。首次重修不合格者,随下 一年单开设重修班学习。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
2. 专业课
两次重修均采取随正常教学班重修形式,总评成绩合格者获 得相应学分。
三、重修管理
1. 参加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
课,办理重修手续。选课后学生须查询个人课表,如有问题,及
时向所在学院反映。
2. 认真组织重修课教学。所有课程重修学生达 30 人 (含 30 人) 以上时组织重修班。各学院将需要开重修班的课程及安排于 每学期第四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进行审核,安排重修课表。 对开课年级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的课程,需重修的学生随下一学 期 (或下一学年) 正常班的相应课程重修。如本学期有相同课程
的正常教学班考试,则不再组织重修考试,参加相同课程的正常 考试。如重修班考试与本人其他课程考试冲突时,首先保证重修 课程的考试。
3. 重修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即取得 该课程学分。
4. 凡在第六学期 (五年制在第八学期) 所学课程 (不包括 重修或旷考课程) 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 (五 年制在第九学期) 安排重修。重修形式由各学院确定。因人数较
少,不开重修班的课程,学校决定在第七学期 (五年制在第九学 期) 的第 17 周或第 18 周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5. 对第七学期 (五年制在第九学期) 课程 (不包括重修或 旷考课程) 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各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 (五年 制在第十学期) 开学后两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仍不及 格,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6. 对第 4、5 两条规定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符合《天津 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即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否 则不准参加重修考试。
7. 重修课程安排后,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 定进行授课。学校在开课期间随时进行课堂抽查。
8. 严格重修考试试卷管理。①重修课考试命题要成立专门 的命题小组 (重修班授课教师原则上不能为命题组负责人) ,学 院院长 (主任) (或课程负责人) 审核批准。②试卷难易程度要
与该课程正常班考试的试卷难易程度一致。③重修课阅卷后将试 卷分析报告送教务处肌
2. 学生如因假期由家独自去实习地点者,经学院同意后也 必须在指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
3. 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持证明经带队 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凡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全部 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者,或无故缺勤三天以 上 (含三天) 者,其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实习期间不得外宿。
4. 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遵守保密制度。
5. 爱护实习单位公共财物,节约水电。
六、成绩考核和总结
实习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不准补考,必须补做教学实习。
(一)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 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时要参考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
(二)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
(三) 实习后两周内,带队教师要组织全体指导教师总结
实习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学院要于实习结束一个月内将实 习总结交教务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各种类型实习,社会调查和其他实践活动 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从 2021 级新生起实施。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体育教学规范条例
一、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体育 课运动项目。学生必须认真上好体育课,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 成各种练习,学会和掌握多项运动技术和知识技能,提高体育意 识,增强身体素质。
二、积极参加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及体育竞赛,做 到每天平均一小时体育活动,通过课内外体育锻炼达到体育课考 试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体育课是考试课程,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取消考试资格;体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否则,不准毕业,按 结业论。
四、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病假需校医室证明,事假需辅导 员署同意,不得利用体育课时间看病、开会、做卫生等,否则作 旷课论。
五、学生有病需校医室证明,可见习或由教师安排轻微活动。
六、因体弱多病或者慢性病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 具诊断证明,由体育部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班上课,体育课成 绩由保健课教师评定。
七、被选为各项运动代表队的学生,每周参加 4~6 次训练, 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按训练课成绩评定。
八、不准穿大衣、牛仔裤、皮鞋、高跟鞋上体育课和参加课 外体育活动,严防发生伤害事故。
九、不积极锻炼,体育课不及格者,未通过《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凡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必 须身体健康,经常自觉参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体育 课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 好者。
十、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为旷课。不能 按时上完课为早退,早退二十分钟为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做 一次旷课论。
十一、体育课不及格的学生、 由体育部统一安排重修。
十二、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对测 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 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成绩达到 60 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十三、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的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生证明,体育部核准 后,可以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 生档案。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体育课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 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 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高等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 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 育于体育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 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体育课程应实现的课程目标是:运动 参与目标、运动技能目标、身体健康目标、心理健康目标和社会 适应目标。为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和《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体育课 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体育课是学生必修课程,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旷 课、迟到、早退的学生,除教师及时教育外,并予以记录作为评 定平时成绩的依据,按 10%的比例计入学期成绩。
二、体育课按规定为考试课程,其考试项目和标准,由体育 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并在学年初向学生公布。
三、体育课考试安排在各项教学进度的最后一周进行,在期 末其他学科考试开始前一周全部进行完毕。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体育部审核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和各学院办公室。
四、学生成绩评定办法。
一年级、二年级为必修课。
成绩评定:
( 1 ) 体育专项技术能占 40%;
(2 ) 身体素质测试占 30%;
(3 ) 体育理论考试占 20%;
(4 ) 出勤与学习态度占 10%。
三年级、四年级为选修课:
成绩评定:
( 1 ) 体育专项技能占 90%;
(2 ) 出勤与学习态度占 10%。
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体育课按不及格论, 必须重修,缺考按不及格论。
六、学生每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及格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规定重 修。
七、体育课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按结业处理;
八、保健班体育课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教室规则
一、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要根据国家和上级主 管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学生根据课程 表按时到指定的教室上课。
二、学生必须遵守教室规则,上课时专心听讲,下课后及自 习时间要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在未下课的教室门前吵闹、 敲门、扰乱、禁止在教室内进行娱乐及跳舞等活动。
三、为保持室内的卫生、清洁,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 丢弃果皮纸屑。
四、为保证上课及自习的顺利进行,教室内的一切设备均不 得任意拖动,搬出或挪用 (遇有临时需要合班上课时应向教务处 借用教室) 。
五、教室内的电教设备、课桌椅、绘图桌凳、黑板、讲桌、 讲台、门窗、照明等公共财物,必须人人爱护,不得损坏,不准 搬出教室,不准在课桌、图板、黑板、墙壁上涂画刻写。
六、注意节约用电及安全,离开教室时要随手关灯,关好门 窗。
七、教室由教学楼管理人员管理,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劳动, 听从管理。
八、以上规定,人人都应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对违反规 定者,人人有权加以劝阻,管理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情节严重, 态度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的一律照价赔偿。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优秀学生先进集体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
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在校注册学习超过一年的本科生。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 为主的原则。个人综合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个人单项奖发颁 发荣誉证书,集体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精神, 注重评选程序的规范化,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社会团体 (单位) 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其评选 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六条 个人奖励项目:
1. 个人综合奖:市级及以上奖励、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2. 个人单项奖:优秀班干部奖、社团活动奖、道德风尚奖、 无私奉献奖、青年志愿者奖、学习优异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实 践奖。
第七条 集体奖励项目:优秀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星级
宿舍。
第八条 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校优 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个人单项奖根据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十条 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个人和集体,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综合奖的基本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听党话、跟党走;
2. 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
3.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
4.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5.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合格, 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6.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高尚;
7. 学习成绩要求:
( 1 ) 市级以上奖励成绩依据相关文件要求;
(2 ) 校长奖学金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 前 10%;
(3 ) 优秀学生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 20% (社团系列为前 30%) ;
(4 ) 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 业前 30% (社团系列为前 40%) 。
第十二条 个人单项奖的基本要求:
1. 道德风尚奖 :道德品质高尚,有舍己救人、见义勇为、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并受到学校以上领导机关行文 表彰的。
2. 无私奉献奖:参加无偿献血等。
3. 学习优异奖 :必修课和限选课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前 20%
,且学年内未获得个人综合奖励的。
4. 创新创业奖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含其他形式的科研成
果) ,自主创新创业项目取得一定成绩的。
5. 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6. 社团活动奖:担任社团主要干部,工作成绩突出。
7. 优秀班干部奖
:在班级或团支部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班委 会或团支部成员。
8. 青年志愿者奖 :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
1. 本学年考试出现不及格情况的不能参评个人综合奖和学 习优异奖;
2. 违反纪律、年度内受处分的;
3. 评优材料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
4、要求本人申请,而没有提出申请的。 第十四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优秀班集体:
( 1 ) 班团干部积极引领学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校学院组
织的各项活动;
(2 ) 积极开展对学生健康成长有教育引导意义的班级活动;
(3 )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集体中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 处分的;
(4 ) 课堂出勤率高,学习风气好,考试不及格人次比例低 于 10%,无达到不及格学分退学(含试读)现象的;
(5 ) 认真组织好每周课外体育锻炼,督促班级同学坚持每 天一小时体育活动;
(6 ) 班风正,凝聚力强,班干部发挥作用好。
2. 优秀学生社团:
( 1 ) 注意社团自身建设,依托社团特称团支部开展社团成 员学习教育活动;
(2 ) 社团成员及社团活动中,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 社团主要干部学习成绩优良;
(4 ) 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课外活动,在学生中影响力大;
(5 ) 社团风气正,凝聚力强,主要干部发挥作用好;
(6 ) 注册满一年。
3. 星级宿舍:
( 1 ) 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宿舍成员无违纪受
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 ) 宿舍成员讲文明、学风好,团结互助、积极向上;
(3 ) 在宿舍安全卫生评比中成绩突出;
(4 ) 积极参加宿舍文化活动,表现突出;
(5 ) 经过学院推荐,学校初评、复评合格的;
(6 ) 星级宿舍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级。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 10 月— 11 月。评选由学工部牵头,各学院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组 长,相关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委会具体负责各学院 评优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励指标由学工部下发,各学院按程序组织 评选。市级部分奖项在各学院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学工部组织 学校评选或展示大会。星级宿舍由各学院推荐,学工部组织初评、 复评。社团系列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团活动奖和优秀 学生社团由学工部组织评审组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奖励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
和相关佐证材料;
2. 各学院对申请参评学生材料初审后,确定参评学生名单 (一般参评人数应多于获奖人数) ;
3. 各学院评委会组织公开评审会,参评学生进行展示,由 评委会当场投票 (打分) ,根据参评人得票 (得分) 情况,确定 推荐获奖学生;
4. 各学院进行学院内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将推荐获奖学生材料递交学工部, (部 分奖项由学工部组织校级展示或评选) 由学工部在校内公示;
6. 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 管部门。
第十八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 相关佐证材料;
2. 各学院评委会对参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 (参评人数一般 应多于获奖学生数) ;
3. 各学院评委会组织公开评审会,参评学生进行展示,由 评委会当场投票 (打分) ,根据参评人得票 (得分) 情况,确定 推荐获奖学生; (此项评选可和市级以上评选同时进行)
4. 各学院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将推荐获院长奖学金学生材料递交学工部。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所在班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 班委会团支部按照评选条件初审后,在班级进行公开展 示评选,由班级学生投票 (打分) ,根据参评学生得票 (得分) 情况,确定推荐获奖学生;
3. 辅导员组织由各班干部参加的年级评审组对班级推荐的 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年级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委会;
4. 学院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
5. 各学院对评选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 学生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6. 公示无异议,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工部。
第二十条 社团系列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工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 佐证材料;
2. 学工部初审后,确定参评学生名单 (参评人数应多于获 奖人数) ;
3. 由学工部根据社团管理情况在相关范围内组织评审会, 参评学生介绍本人情况,由学工部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委会 当场投票 (打分) ,根据参评学生得票 (得分) 多少分别确定获 奖人选;
4. 由学工部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班级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 和相关佐证材料;
2. 各学院初审后,组织公开评审会,候选班级介绍本班情
况,由评委会当场投票 (打分) ,根据班级得票 (得分) 多少确 定获奖班级;
3. 学院组织公示,接受教师、学生监督;
4. 公示无异议,将评选材料按要求报学工部;
5. 学工部对各学院推荐的校先进集体标兵组织公开展示评
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社团 (包括各学院的学生社团) 向学工部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
2. 学工部初审后,根据社团管理情况在相关范围内组织公 开展示评选,由学工部老师和社团代表组成的评委会当场投票
(打分) ,根据参评社团得票 (得分) 多少分别确定获奖社团;
3. 学工部进行公示,接受老师、学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总结 和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也可由年级评审组直接提名。
2. 各学院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递交学工部。
第二十四条 学工部对校级获奖学金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具体比例和标准: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按 上级下达指标执行,学校奖励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评选前下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召开表彰会。
各学院对学生的获奖情况进行统计,记入学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仁爱
学院优秀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干部任职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是锻炼学生工作能力、开拓视野、培养综 合素质的人生第二课堂。学生干部是学生活动的主体,也是学校 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规范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学生活动,培养高素质 的学生干部队伍,使学生干部能正确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是 :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教育、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管理、 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服务”。坚持知行合一,注重学习实践,引领学生做有理想、 有追求的大学生,做有担当、有作为的大学生,做有品质、有修 养的大学生。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生干部包括:
(一) 学校、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中的副部长以上学生干 部;
(二) 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有 理想、有担当;
(二)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脚踏实地的进取精神;
(三) 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良好;
(四)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团结凝聚学生开展丰富的 第二课堂活动;
(五) 能在学生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具有为他人服务的 奉献精神;
(六) 其他学生干部参照此任职条件执行。
第五条 校级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工部统筹
管理,校团委负责学习培训和具体工作指导。学院级学生会、学 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负责学习培训和具体工作指导。 班级、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总支、辅导员负责学习培训、 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 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底线要求:
(一) 学校、学院学生干部学年学习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 50%以内;
(二) 每学年累计不及格学分,不得超过 6 学分 (含 6 学分) 。
第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要对学生干部学习成绩进行统计,超 过学习成绩底线要求的,为保证学生完成学业,在对其进行教育 引导的同时,予以停职。
第八条 停职的学生干部,停职期间不得参与原职务的领导 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一学期后,学习成绩达到要求的, 可以恢复其职务。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恢复其职务,集 中精力投入学习。
第九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干部,给予免职 处理。
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 坚持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 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二) 每位学生干部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三) 选拔学生干部采取提名酝酿投票选举或公开竞聘方 式进行。
1. 团支部干部通过团员酝酿提名投票选举产生。
2. 学生会、学生社团干部按照学代会选举办法和社团管理 办法选举产生。
3. 班级干部可以采取班级学生酝酿提名投票选举产生或公 开竞聘的方式产生。竞聘程序:
( 1 ) 竞聘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
(2 ) 学生干部管理单位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 ) 竞聘人演讲答辩。演讲答辩的主要内容为
:对担任学 生干部的认识、工作思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知识掌握 情况、协作能力等;
(4 ) 对竞聘人进行民意测验,公示后确定学生干部名单。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本科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每位学生都有责任爱护和妥善保 管。为维护学生证的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时,学校免费发放给每位同学学生证。学生根 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学生证内的相关信息,加盖学生证明章 及天津仁爱学院钢印后生效。
二、每位在校外地学生可免费申领一张火车票购票优惠卡, 每年可使用 4 次,用于寒暑假往返家乡时购买优惠火车票。
三、学生证遗失补办办法
1. 补办学生证需先到所在学院申领《学生证补办登记表》, 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表中相关内容,由辅导员签字、盖章后到 学工部登记、办理。
2. 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学期第二周开始,至期末考试周前, 每周四 14:30~ 16:00 ,到学工部办理。
3. 补办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 10 元;补办火车票购票优惠卡 需另交 7 元。
4.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补办两次学生证。
四、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化需改乘车区间的,必须持所改区间 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证明,到学工部办理更改手续。
五、凡私自涂改学生证内容或谎报丢失情况、一人持有多个 学生证,以及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没收证 件,并严肃处理。
六、学生毕业时需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 销章,不再收回,留作纪念。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结合学生宿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 生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工部负责,保卫处、后勤处 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维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住宿和安全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 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 房间和床位;
2. 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
3. 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
4. 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 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5. 来访者需出示身份证并在值班室登记,确认被访者在时方 可进入宿舍;
6. 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
7. 广告、宣传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
8. 调换门锁须到后勤处管业部登记;
9. 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
10. 禁止在宿舍楼内拍篮球、踢足球、打麻将、大声喧哗、 高声播放音响等扰乱宿舍正常秩序的行为;
11. 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12. 禁止留宿他人;禁止出租宿舍床位;
13. 禁止在宿舍内酗酒、赌博。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宿舍安全规定:
1. 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 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 禁止宿舍内存放国家管制器具;
4. 禁止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5. 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
6. 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7.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需要在值 班室登记。
第三章 用电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 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 购电;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变频插座; 电源和接线板 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2. 禁止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电吹风机、电熨斗、热得快、 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制冷、电 加热和电炊器具等;
3. 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室内用电设备;
4. 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禁止计算机、充电宝等多种电器
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第八条 宿舍的生活设施、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
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添加其他设施须经学工 部批准。
第九条 宿舍内及公共区域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使 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四章 退 宿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 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 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
第十一条 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宿舍文明公约,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 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 护宿舍团结。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同学之间要互相包容、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维
爱护公物,搞好宿舍卫生,注意节水、节电。 讲文明、懂礼貌、守规矩,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毕业生要做到文明离校:
1. 保持宿舍卫生,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2. 不在宿舍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3. 按时离校,宿舍钥匙要主动交还值班室。
第十七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依据《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违 纪处分规定》的条款及程序处理。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宿舍会客制度
为维护学生宿舍楼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证住宿安全,特对 学生宿舍楼会客问题规定如下:
1.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教师、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家属、 亲友到学生宿舍楼探访学生。
2. 宿舍楼会客时间:16:00~ 18:00。
3. 来访客人应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 将有效证件押在值班室。
4. 考虑到学生在宿舍穿着比较随便,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异性互访。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异性互访的,只能到指定的宿舍, 不准随意走动。
5. 本校教师、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确需要进入学生宿舍的 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 入楼时间:08:00~ 12:00 ,14:00~
18:00;
(2 ) 必须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将有 效证件押在值班室;
(3 ) 进入异性宿舍楼的,只能到指定宿舍或工作位置,不 准随意走动。
6. 学生家属、亲友因特殊情况未在指定会客时间来校探访 学生的,可以允许在办理正常探访手续后进入学生宿舍楼。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则 (摘要)
一、入馆注意事项
1. 读者入馆请出示本人 “一卡通”证件通过门禁入入馆。
2. 馆内严禁吸烟。
3. 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入馆后,应将手机置于 震动档或调至静音。
4. 请注意公共卫生,勿吃零食,勿乱丢废物,严禁随地吐 痰。
5. 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内。
6. 请爱护书刊资料、计算机终端设备及各种设施,如有损 坏应按章赔偿。馆内阅览桌等不能随意挪动。
7. 读者书包及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二、阅览区入览规则
(一) 阅览区入览须知:
1. 本馆的图书、中文期刊、报纸等文献全部实行开架阅览。
2. 开架阅览的书刊,读者可以自行取阅,阅毕需将书刊放
回原处或阅览桌上。
3. 爱护馆内书刊,不得污损、撕毁或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
外,违者照章处罚。
4. 读者要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的管理, 自觉遵守图书馆的有 关规定。
(二) 电子阅览室入览规则:
1. 电子阅览室无需刷卡,可然使428428娱乐娱城庋≡窕簧匣9鼗 后方可离开。
2. 使用设备过程中出现问题,请与工作人员联系,不可任 意删除、修改系统。
3. 用户在本室内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活动。未
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及网络参数设置随意改动。
三、图书借阅规则
1. 凭本人 “一卡通”借阅图书, “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代借。
2. 读者须精心爱护、保管所借图书,不得卷折,撕毁或污
损,不得在书上涂划、圈点,如有遗失,污损、缺页等情况以赔 原书为原则,并照章缴纳图书加工费,在无法赔还原书时,按有 关赔款规定赔偿。图书上的条码要妥善保护,如有丢失或损坏, 按有关赔款规定赔偿。
3. 借出的图书,无论是否到期,如遇特殊需要,本馆保留 随时催还的权力。不归还者,按逾期处理。
4、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到期前可办理续借 1-2 次(续 借次数与读者类型相关) 。逾期未还,按有关规定缴纳超期罚款。
5. “一卡通”如遗失要及时到一卡通办公室挂失并办理新
卡,丢卡被别人冒借图书,所造成损失由丢卡者本人负责。“一 卡通”遗失需补办后方可借书。
6. 应届毕业生一般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日前半个月停止借阅。 如需 “一卡通”延期,须凭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办理。
7. 学生毕业离校时需清还所借图书,交纳清超期罚款,方 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 电子资源使用规则
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为校外人员提供 访问本校图书馆购买的仅限校园网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
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工具软件批量下载电子资源, 不得整本下载电子期刊。
3. 任何个人不得将个人账号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5.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对皇冠428428娱乐娱城-(成都)有限公司声誉及使用权益造成损害者,
将视损害程度对违规者按有关校规校纪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
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五、窃书处理办法
凡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者,一经发现即按违规处理, 处理办法如下:
1. 严肃批评教育,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 按图书价格的十倍罚款。
3. 通知校、学院有关部门。
4. 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按校规、校纪直至法律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有关图书借期、各类读者类型的相关权限、图书丢失赔款、 超期罚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请查阅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图书馆主页上 的相关规章制度。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
天津仁爱学院学生网络行为规范 (试行)
一、要深刻认识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 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 实的,网络空间不是 “法外之地” ,每名学生都应该遵守法律。
二、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任何荣光和黑料只要在网络上出现 过就无法让它没有痕迹,试图说假话或者抹去过往发布的内容, 往往不会成功,互联网做事要谨慎小心。
三、要健康用网,劳逸结合,善于运用网络资源积极学习, 发展自己。不浏览观看非法、反动、不良或消极的网页、微博、 短视频、自媒体等各类信息,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或其他网络平台。
四、要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不准在任何网络平台 上发表或转发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歪曲党的政策,妄议中央大政 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其他有 政治问题的内容。不准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 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 国史、军史, 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的内容。不准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发表或 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 恐怖暴力、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内容。
五、要诚实友善,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判断,不在网络平 台上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热点社会事件的谣言,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跟风,不当水军、五毛党。
六、要注重公德、严守私德,不在网络平台上转发、谈论低 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 庭美德的内容,不在网络上发布任何涉及秘密的内容,不人肉或 煽动人肉他人,不泄露他人隐私。
七、要维护网络安全,不利用各种技术及非技术手段和系统 漏洞开展黑客攻击,不借用、出借、盗用、滥用、售卖各种账户
密码信息,不参与非法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 提供、公开、篡改、交易,不参与电信诈骗、出售、出租本人或 他人电话卡、银行卡,不参与网络刷单。
八、要树立网络空间安全观,增强自皇冠428428娱乐娱城保护意识,提高鉴别 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本人各类合法网络平台的账户密码管理。 加强各类网络信息的鉴别,不随意在来路不明的网站注册个人信 息,不给来路不明的账户转款,不参与网络集资和贷款,不随意 参与网络砍价、投票、助力、算命等活动,不随意通过网络约见 网友,遇到问题及时报警。
九、要提高网络媒介素养、遵循社会治理的规则。通过正常、 规范、合法的线上、线下渠道表达合理诉求,享受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监督权。关注运用学校主页、官方微信、微信视频 号、微博、抖音、APP 等学校官方平台,及时收取查看相关通知 信息并按要求落实。不通过自媒体、表白墙、微博、朋友圈、视 频号等各类非官方渠道表达诉求、反映问题,尤其不能通过网络 媒体煽动他人或非法串联。
十、学校对在网络使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及 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按照《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
十一、本规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天津仁爱学院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