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毕业班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毕业班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毕业班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自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对全校各系年度考核的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学生所在系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